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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费”4年后成“借款”?因这件事,男子被罚9万元并移送公安处理!
信息来源:研究室 发布日期:2024-01-31

明明是自己从事技术研发工作得到的服务费,却在4年后被老板起诉,称要求归还“借款”。近日,张某(化名)就遇到了这样令人摸不着头脑的烦心事。

陈某向法院起诉称,自己与张某是朋友兼同事关系,2018年12月,张某因儿子购房需要向自己借款 30万元。随后自己根据张某指示将30万元转账至张某儿媳账户。在多次催讨未果之下,如今只得将张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陈某将“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变更为“此款被告至今未还。”

但张某的说法却与陈某截然不同。张某辩称,自己从2016年起到陈某名下公司从事技术研发工作,2018年,陈某公司与海宁某新材料公司合作,自己为双方合作项目提供技术支持。

这30万元,正是在合作期间某新材料公司通过陈某向自己支付的技术服务费。但陈某在转账时,却恶意将其备注为“借款”,也未将备注有借款字样的转账凭证发给自己。直至2021年年底离职,自己并未向陈某借用案涉款项,陈某在本案起诉前也从未向自己主张归还该笔款项,且多次认可这30万元是支付给自己的技术服务费。

双方质证后,海宁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款项是否为借款,陈某主张案涉款项为借款的证据是转账时自己备注为借款的银行转账凭证,但此备注仅为陈某单方意思表示,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并未显示该款项是张某向陈某的借款,陈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间存在借款合意,转账后也未将备注为借款的转账凭证发给张某。此后,陈某在长达4年多的时间内从未向张某催讨。从张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看,可以认定案涉款项是张某应获取的技术服务费而非借款。且在2021年陈某公司与某新材料公司买卖、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涉及到的30万元款项与本案具有关联性,陈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在该案举证时明确“30万元用于支付技术服务费,而非借款或货款。”综上,可以认定陈某转给张某的30万元并非借款。本案双方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陈某以单方备注为借款的转账凭证提起民事诉讼,是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最终,海宁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对陈某作出罚款9万元的民事制裁,并将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